
律師意見:職場女性懷孕后享有的權利及如何保護自己?
一則“女高管懷孕遭‘驅趕''”新聞在母親節來臨前引發網絡熱議,不管該新聞是否另有隱情,但從女高管在懷孕期間被辭退角度而言,單位方面已經涉嫌違反我國多部法律規定。小編從法律專業的角度,專門梳理出我國目前對職業女性保護的相關法律依據。
一、女職工在孕期、產期、哺乳期內,單位不得辭退,不得降低其工資。
1、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》第五條規定: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、生育、哺乳降低其工資、予以辭退、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。
2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四十二條規定:女職工在孕期、產期、哺乳期的,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。
3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第二十九條規定:女職工在孕期、產期、哺乳期內,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。
4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》第二十七條規定: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、懷孕、產假、哺乳等情形,降低女職工的工資,辭退女職工,單方解除勞動(聘用)合同或者服務協議。但是,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(聘用)合同或者服務協議。
二、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,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。
1、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》第六條規定:
(1)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,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,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。
(2)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,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,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。
(3)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,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。
2、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》第九條規定:
(1)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,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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